经查,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东屋村辖区横石坳(地名)的2处厂房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情形,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东屋村经济合作社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21号)公告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东屋村经济合作社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608845)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2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3日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东屋村经济合作社 | 当事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东屋村辖区横石坳(地名)厂房存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物1为1层钢结构铁棚厂房,高约6米,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 建筑物2为1层钢结构铁棚厂房,高约6米,建筑面积约2900平方米; 上述2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4600平方米,于2008年建设,现权属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东屋村经济合作社。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4〕21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东屋村经济合作社 | 当事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东屋村辖区横石坳(地名)厂房存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物1为1层钢结构铁棚厂房,高约6米,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 建筑物2为1层钢结构铁棚厂房,高约6米,建筑面积约2900平方米; 上述2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4600平方米,于2008年建设,现权属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东屋村经济合作社。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行听〔202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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